刘征律师亲办案例
网络诈骗案辩护词
来源:刘征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9
浏览量:4021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驿城区人民法院的指定,驻马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们作为马莉涉嫌诈骗一案被告人马莉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审阅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根据今天庭审调查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莉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诈骗罪名不成立。
其理由如下:
辩护人首先陈述一下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结合本案谈以下几点:
一、 被告人马莉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首先从本案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看,被告人马莉和被害人闫晶是在网络中认识的,而俩人在经过长时间的虚拟空间交往中相互了解,被害人闫晶就提出要追求本案被告人马莉,即视马莉为其女朋友。闫晶为博取马莉的好感,就在被告人马莉需要钱的时候自愿将钱汇给了被告人马莉。而后因为双方感情出现问题,闫晶随即提出索要其主动汇给马莉的钱财,而且被告人马莉从始至终也未表示其不愿意归还被害人闫晶的钱财。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马莉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其钱财。
其次,据被害人闫晶的陈述,其向被告人马莉汇过钱后,马莉并未中断两人之间的联系,并且在马莉更换了手机号码之后又主动将新的手机号码告知对方,两人在交往过程当中曾经多次见面,闫晶并未向被告人马莉索要其给予的钱财,而马莉也多次表示了其要归还闫晶财产的意愿。
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人马莉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闫晶财产的主观故意。
二、 被害人闫晶并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卷宗材料中被害人闫晶的陈述与被告人马莉的供述均相互印证了闫晶在追求马莉。当马莉需要钱的时候,闫晶自愿将钱汇给了被告人马莉。闫晶汇钱给马莉的行为属于恋爱中男女双方的这种特殊关系导致的,“开服装店和为朋友办事情”的理由不可能直接形成被害人闫晶向被告人马莉汇款的错误认识。而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所说的闫晶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基于马莉编造的“开服装店和为朋友办事情”而形成的认识是不成立的。
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当事人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被害人闫晶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不是因为马莉要开服装店和为朋友办事情的理由而基于的错误认识,而是因为闫晶为追求马莉博取其好感处分财产的自愿行为。所以被害人闫晶并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三、本案中被告人马莉和被害人闫晶的行为属民事纠纷不应刑法所调整
从一、二两点所述可以看出,本案不能构成诈骗罪,所以被害人闫晶错误的选择了处理双方感情和财产问题的方式,才导致了马莉今天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莉没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被害人闫晶也不是因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所以导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莉犯诈骗罪的证据链条中断,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莉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 刘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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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征
  • 执业律所:
    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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